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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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新竹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旅遊,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市治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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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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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業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旅遊事業之調整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旅遊事業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協助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旅遊業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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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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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旅行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第七條 |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第八條 |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選派一人為公會會員代表。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職人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
第十條 |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其有左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之會員。
五、代表發生前項之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十一條 |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位代表以一權為限。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務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選當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四、欠繳會費超過九個月以上者,本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者遞補之。 |
第十五條 |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提經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報備,並分送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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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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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監事三人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理時以其本人意願選擇或以得票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會中用無名選舉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長處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定時由常務理事會推選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一條 |
事會監察日常會務。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條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長、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違規會員之處理。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過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時報請追認。
八、審查及整理會員大會提案。 |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其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法規定解職者。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告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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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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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三十一條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代表經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三條 |
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
第三十六條 |
理監事會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七條 |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超過一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權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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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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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每家新台幣壹萬元正,會費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家全年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一次繳納)。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會員捐款。
六、其他收入。
本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九條 |
會員退會時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四十條 |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第四十一條 |
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始至跨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十二條 |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興辦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由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
第四十三條 |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
第四十四條 |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五條 |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
第四十六條 |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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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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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本會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四十八條 |
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
第四十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五十條 |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 |
附註 |
一、八十九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爾後舉辦海外活動,除了旅行同業及眷屬外,非旅行社不可參加(含顧問)。
二、依據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決議提案二,公會秘書薪資制定化(89.03.23日竹市旅公(89)字第264號辦理)。
三、依據第三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九十年度常年會費,由壹萬伍仟元降為壹萬參仟元整(89.11.09日竹市旅公(89)字第660號辦理)。
四、依據第三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會議記錄提案一,九十年度常年會費改為一至六月份加入公會繳年費壹萬參仟元整;七至十二月份加入公會繳半年年費陸仟伍佰元整。
五、依據第三屆第五次臨時理監事會議記錄提案一,九十一年度常年會費由壹萬參仟元降為壹萬貳仟元整。(90.11.21日竹市旅公(90)字第六二九辦理)。
六、依據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四,九十二年度常年會費於92年1月31日前繳交者(支票或現金入賬者),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1月3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七、依據第四屆臨時理監事會會議記錄臨時動議,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三年度常年會費於92年12月1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3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2年12月1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八、依據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一,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四年度常年會費於93年12月2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4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3年12月2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九、依據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二,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五年度常年會費於94年12月29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5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4年12月29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依據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一,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六年度常年會費於95年12月26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6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5年12月26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一、依據第五屆第十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一,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七年度常年會費於96年12月19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7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6年12月19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二、依據第五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四,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八年度常年會費於97年12月1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8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7年12月1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三、依據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提案二,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九年度常年會費於98年12月10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9年1月31日),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在98年12月1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四、依據第六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提案一,為鼓勵會員出席,九十九年度常年會費於98年12月3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99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98年12月30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
十五、依據第六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提案二,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年度常年會費於99年12月3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0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99年12月3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貳仟元整。
十六、依據第六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提案四,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年度常年會費於100年12月15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1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0年12月15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元整。
十七、依據第七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提案二,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零二年度常年會費於101年12月04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2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1年12月04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八、依據第七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提案二,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零三年度常年會費於102年12月17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3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2年12月17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十九、依據第七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議提案三,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零四年度常年會費於103年11月25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4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3年11月25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二十、依據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提案四,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零五年度常年會費於104年12月8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5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4年12月8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二十一、依據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提案四,為鼓勵會員出席,一百零六年度常年會費於105年12月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6年1月31日),會費為八仟元整,在105年12月1日後繳交者會費為壹萬伍仟元整。
二十二、依據第八屆第13次理監事會議提案通過為鼓勵會員如期繳交會費,原依本會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全年會費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優惠107年度常年會費於106年12月1日前繳交者(支票可開107年1月31日)會費為玖仟元整,在106年12月1日後繳交者會費則繳交原規定會費壹萬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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