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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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 : 2024-06-04
內容 :
為避免民眾攜帶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或類菸品(如: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入境受罰,請貴會轉知所屬綜合、甲種旅行社會員向導領人員及旅客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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